(三)落实“放管服”要求,处理好规范与促进的关系。既有规范化、专业化要求,又充分体现“鼓励、支持、促进”。规范化、专业化要求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健康服务安全,更好地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围绕服务对象的健康需求,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综上,这份《意见稿》落地后,中医养生市场将会更加规范和严格,同时,中医养生机构也迎来了更多更广的发展空间和资源。在“大健康”理念下,中医药服务被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广,监管机制日趋严谨,鼓励措施也将纷至沓来,中医药市场将面临新的整顿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适合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使用的中医养生保健常用技术目录附后。
第三条 本规范仅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以负面清单管理为主,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进第三方认证管理,逐步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服务环境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化学员:未与任何单位签订人事或劳动合同的本科医学应届或2014年以后毕业的往届毕业生,自愿申请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培训结束后自主选择就业;
目前社会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鱼目混珠、服务能力参差不齐、产品宣传不科学不规范不合法等现象,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了危害,也影响了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一)关于《规范》的定位问题。目前,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对安全规范,而社会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存在的问题较多。《中医药法》第44条提出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是以问题为导向,主要针对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而言。“服务”的定位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对“服务”的管理规范涉及提供服务的场所、人员及使用的技术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操作类服务的,应当配备满足服务项目所需要的消毒设备设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消毒供应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鼓励与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合作,进行系统的人员培训。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一方面,根据目前各地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的梳理总结,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具体要求等;另一方面,依据《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项目负面清单。同时,强调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推动行业组织研究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完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化体系。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推动负面清单制度和第三方认证作为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休闲等其他产业融合并协同发展。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开展。
《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为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四)考试成绩公布:考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在我基地官方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