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以负面清单管理为主,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进第三方认证管理,逐步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信息化管理。鼓励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空间和内容,探索线上线下一体化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模式。
(三)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调养方案,为服务对象提供独具中医特色的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对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调理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砭术、熏洗等中医药技术方法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技术方法。
第二十二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场所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突出对中医药健康养生知识的宣传展示。
《意见稿》中指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指在治未病理念主导和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而本规范中仅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中医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即将正式出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终于可以“有章可循”了。
第十六条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人员培训规划,培育职业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鼓励开发中医养生保健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
第七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服务方案及流程,建立项目技术目录,并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方案、流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是指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第三十四条适合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使用的中医养生保健常用技术目录附后。
第二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指在治未病理念主导和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可包括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设备、中医健康干预设备及器具、健康管理设备等。
第十九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场所面积应当满足服务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并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能够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第十三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中医养生保健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调理师等中医养生保健类职业资格或者接受过较为系统的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当由具备中医医师资格人员开展,或者在具备中医医师资格人员的指导下开展。
在上文中提到,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活动只有具备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能开展,或者在具备中医医师资格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所以中医养生保健医疗机构在这方面需要大批中医医师,才可以拓展其服务范围和盈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