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十九项欺诈认定方法中,第5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了推定认定方法,即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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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击起千层浪,顶格处罚的警示意义不言而喻,杀鸡骇猴的作用必将使商家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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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办法。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基本上重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所列举的内容,并各有所创新。
教育培训机构的起源
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同时标注了两个保质期,且“有效期2年”字样与生产日期一起标注在封口处。法院认为,两个保质日期,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的保质期为两年,会引发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的危险,也可能会使得消费者因涉案产品保质期较长而错误地作出购买决定,故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
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的。
第5条第(七)项至第(十)项及第六条规定了客观认定为原则,即无须认定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只要经营者存在所列举的行为即构成欺诈。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由此引伸,消费领域,常见的经营者欺诈主要包括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北京百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跟谁学)通过其运营的官方应用程序“跟谁学”销售的多款培训课程,销售页面显示诸如“¥11998元,联报优惠¥3880”的优惠活动,但¥11998在优惠活动前未实际成交过,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如果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其他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上述国家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列举的欺诈认定标准,虽说仍不尽完善,但相较以往,已经有了长足进步。尤其是兜底条款的设置,有助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紧扣实际情况,将新型的一些欺诈行为及时纳入规范视野。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属于“虚构原价”行为;在促销活动中,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价格高于原价,则属于“虚假优惠折价”的行为。
遵纪守法,开诚布公,应该是商家面对监管机构与消费者的唯一选择。
随着市场监管部门的一纸处罚,千万商家闭门自查将是预料之中的事。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食品安全欺诈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该法未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列举,不少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时,往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省市的保护消费者的相关规定,作为案件审理时的参考依据。
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在线)通过其运营的官方网站“新东方在线”销售的多款培训课程,销售页面显示诸如“优惠后¥199¥2160”的优惠促销活动,但价格¥2160在优惠促销活动前未实际成交过,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北京市工作部署,石景山区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标准、培训行为规范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按照“自查自评、书面申请、全面整改、公开承诺”的相关工作程序,对提出书面申请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及专项联合检查通过后,有序恢复线下培训。现确认第五批恢复线下培训的两家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该处罚办法对认定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规定十分细致,操作性强,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在这一领域行政处罚的规范性与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