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将托幼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托幼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补助支持。(责任部门: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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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并将纳入个人征信管理体系,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部门: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
二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
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托幼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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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适龄少数民族儿童少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引进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港澳台籍子女、华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等入学工作。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简化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是已建成居住小区无托幼服务设施的,要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幼服务。(责任部门: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
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托幼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部门:住建厅、自然资源厅)
③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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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公立性托幼机构的从业人员纳入公益岗位,由辖区街道、社区统一管理。(责任部门:民政厅)
托幼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师、保安员等从业人员。(责任部门: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社厅、公安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
实行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原则上除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外,不对外招收初中新生。各城区可以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托幼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丰富实践教学环节,注重托幼服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加快培养托幼服务相关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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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幼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项目咨询:0731-88906130/18508431188;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纳入属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民办学校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依法依规招生,积极引导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完善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托幼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托幼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属地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托幼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标准。组建托幼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定期组织联合监管部门对托幼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工会组织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幼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